回收,可以不可以?

(2020年10月29日 專欄) 減塑漸成潮語,可樂、雀巢、達能等國際巨企相繼開出二〇二五年的期票,保證屆時的產品改用一定比例的「可回收」(recyclable)塑料。看到「回收」前的「可」字,倒讓我深思當下的回收,是否意味也有「不可回收」的情況?
 
我不是瞎說。生活經驗告訴大家,花心機把有回收編碼的膠樽、塑料包裝洗乾淨投進回收桶,卻有時眼巴巴看着清潔工把它們扔上垃圾車。所謂「回收」,查實是「前世唔收」。Recyclable(可回收)的終站不一定是recycled(會收再造),前者並非廢塑料重獲新生的保證。從「可回收」落實到「循環再造處理」,必須滿足一定條件,包括由政府和相關業者建立起硬軟件的體系,否則資源便可能淪落垃圾場。
 
為免「回收」徒具虛名,美國塑料回收商協會(The Association of Plastic Recyclers)和歐洲塑料回收協會(Plastic Recycling Europe)這兩個全球回收體系的龍頭組織,二〇一八年七月共同為「可回收」下定義:「只有當一種產品或包裝,在消費後能夠得到合理的、規模化的收集、分選及用於新產品製造等再生利用時,才能標記為『可回收』。」
 
把定義轉化為較能明白的說法,有以下元素:第一,該塑料包裝要有廣泛的收集設施,方便公眾使用。以美國塑料回收商協會為例,便要求有關回收設施,至少能支援六成消費者或社區參與。第二,收集設施能有效分選出符合行業標準規格的塑料品類,例如「智能膠樽回收機」(RVM)、機械化的自動分揀設施(MRF)等;第三,有關廢塑料數量要多,並有合符成本效益的再造設施處理;最後,製成再生材料後,需要有成熟的買家市場及商業需求。唯有符合以上條件,真正的回收再利用才可實現。
 
所以說,再聽到大企業說會在香港用上「可回收」塑膠產品時,不妨以上述指標衡量,便知道這個「可」字,究竟有幾貨真價實,抑或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公關漂綠技倆。
 
話說回來,上述「可回收」的大門有點窄,大多吸納飲品膠樽、牛奶瓶等數量大、物料單一的塑料包裝,至於消耗量更大的膠袋(4號膠)、即棄餐具及容器(5號膠)等廢塑料,往往因為品類複雜、難以分揀而被摒諸門外,最後落入堆填區、焚化場,甚至眼不見為乾淨地運到發展中地區「處理」。
 
也因此,請不要忘記提醒這些巨企:如果無法善後,便不要生產難以處理的「短命膠」。又或者改變產品設計,包括減用塑料包裝、尋求替代物料、改用單一物料等,正視眼前嚴峻的塑料污染挑戰。畢竟,回收絕非治本之道。
 
朱漢強
綠惜地球環境倡議總監
2020年10月29日 明周文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