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降解塑膠跟進調查 2023


背景說明

 
(2023年03月13日新聞稿) 綠惜地球在2022年發布首份調查 [1],揭示香港可降解塑膠欠缺規管的亂象。本文是跟進調查,呈現在「監管真空」下可能出現的弊端,包括產品良莠不齊和擾亂回收運作等,藉此促請當局盡早嚴加管制,同時建議企業及消費者勿選購降解條件不明的產品。
 
政策規管

環境及生態局2023年3月中向立法會提交管制即棄塑膠(餐具)的《 2023 年產品環保責任(修訂)條例草案》,預計今年第四季禁止製造/銷售/分銷氧化式可分解塑膠 [2] (oxo-degradable plastics),不過環保署未有同步開展研究其他可降解塑膠的規管工作,綠惜地球擔心當局此舉會形成「監管真空」,促請當局未制訂管制標準前,禁止入口、製造及銷售有關產品。
 
事實上,歐盟成員國已於2021年7月前禁用氧化式可分解塑膠,而歐洲議會更早於2018年表決通過,指「生物可分解塑膠並非塑膠垃圾問題的解決方案」[3]。至於廣泛使用的可降解材料聚乳酸 (PLA) [4] ,香港暫未納入規管。PLA雖以植物澱粉發酵製成,但須在約60℃高溫和60%濕度等特定條件下才能降解,一般只能要在工業規模的處理設施下完成,不適用於自然環境或堆填區等環境。 [5] 由於欠缺PLA降解設施,加上PLA外觀與傳統膠樽等相似,回收時容易混淆,因此台灣 [6]、美國的洛杉磯市等地均有禁用舉措。
 
綠惜地球指出,「署方現階段只管制氧化式可分解塑膠,涵蓋層面單薄,且未納入廣泛應用的PLA等材料,而香港沒有相應的收集及處理設施,又缺乏管制標準,有關產品的降解效果成疑,故促請環保署在首階段管制即棄塑膠時,同步開展研究其他可降解塑膠的規管工作;在未有相關標準前,禁止入口、製造及銷售有關產品,以防堵。良莠不齊的可降解塑膠在本港流通。」
 
化驗及調查

可降解塑膠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冒起,應用於雨遮袋、膠袋、即棄餐具、飲管、米袋等包裝上。綠惜地球從中選取了即棄雨遮袋作為調查對象。
 
本會於2022年10月至11月期間,在本港23間商場、商廈及銀行等,蒐集了12款向顧客派發的雨遮袋樣本,委托香港通用檢測認證有限公司(SGS Hong Kong Limited)化驗。結果顯示,所有樣本均含有聚乙烯(Polyethylene, PE),一種常見於傳統塑膠產品、兼難以降解的塑膠原料。
 
這12款產品有各式聲稱,包括「光降解」(Photo degradable)、「自然分解」(Environmentally degradable)、「可生物降解」(Biodegradable),甚至「可完全分解」(Totally degradable plastic),當中6款更印有回收標誌。
 

 
可降解塑膠可以回收嗎?

在這次調查中,12個樣本中有一半印上三角循環的回收標誌。然而,可降解塑膠與傳統塑膠的化學成分不同,在很多情況下都不能混在一起回收,否則大有可能影響整批塑膠的再造質量 [7],甚至堵塞再造設施 [8]。
 
然而,市民對可降解產品認知有限,加上產品聲稱和回收標誌五花八門,難免混淆。「回收環保站」(前稱「綠在區區」) 和「回收便利點」是環保署轄下的回收點,相對獲得市民的信任,故此,綠惜地球同事以市民身份向兩者在全港的43間回收點致電查詢有關可降解塑膠的回收指引。
 
結果發現,當中22間(51%) 表示「不可以回收」可降解塑膠,13間 (30%)表示「可以」,其他答覆中,最多表示「先拍照/帶給員工了解」,還有「不予回收,但有三角型標誌就可以」、「雨遮袋可回收,譚仔外賣盒或米袋不可」、「只可回收氧化式可分解塑膠」等。
 
及後,同事主動在社交媒體查找回覆「可以」的回收站,當中6間卻在媒體中表明可降解塑膠「不可以回收」,反映信息混亂。
 
討論

由於香港並未規管可降解塑膠的標籤和聲稱,所以光靠「光降解」、「自然分解」、「可生物降解」,甚至「可完全分解」等標示,無從得知「可完全分解」等聲稱所指為何,也難掌握其降解條件和降解成果——最終會碎化成微塑膠抑或部分分解?
 
國際間已有較成熟及嚴謹的認證標籤,例如澳洲和歐盟便要求產品必須通過測試要求,舉如在一定天數內的降解比例 (而非無了期地難以分解)、重金屬及毒性含量等,可供香港政府參照。
 

 
產品標籤上,除須清晰列明降解條件外,亦應明示用後的處理方式,並禁用定義不明和有誤導性的用詞。 [9] 例如奧地利的OK Compost label by TÜV標籤,便清晰說明產品用後僅能於家居堆肥或工業堆肥處理,避免用家混淆 (見下圖)。
 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tuv-at.be/green-marks/certifications/ok-compost-seedling/
 
美國對產品使用生物可降解塑膠的宣傳及命名,有嚴格限制,例如加州當局在2011年便明令,除非塑膠產品符合國家標準,否則禁止使用「可降解」、「可降解」、「可堆肥」等誤導消費者的聲稱 [10]。
 
至於「回收環保站」和「回收便利點」的不同回覆,易讓市民會感到「阿媽我好亂」,不過歸根究柢,以上回覆源於環保署對可降解產品未有統一的嚴謹標準,而產品本身也欠缺清晰的用後處理標示,以致公眾和前線回收員工無所適從。
 
綠惜地球之建言

環保署針對可降解產品的管理工作落後於形勢,其網站《香港減廢網站》的可降解產品供應商名單名不符實,其後雖把網頁下架,但仍可在google搜尋到有關內容。直至2022年上旬被綠惜地球揭發後,署方才將網頁內容完全下架。
 
這次調查結果,突顯可降解產品缺乏管制的亂象,而即棄雨遮袋則反映了問題的冰山一角。事實上,根據歐洲可降解塑料業界 European Bioplastics 估計 (見圖),全球生物塑料的產能將從 2022 年的約 223 萬噸,大幅增長1.8倍至 2027 年的 630 萬噸,反映管制工作刻不容緩,不能空等至2025年才採取行動。
 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european-bioplastics.org/market/
 
一如歐洲議會所言,「生物可分解塑膠並非塑膠垃圾問題的解決方案」,它絕對不是即棄塑膠的代用品,本會呼籲在考慮使用之前,應優先著眼塑料的減量、重覆利用和回收。
 
對於可降解塑膠,政府應以謹慎原則,作出以下規管:
 
一、在欠缺妥善降解設施的情況下,禁止入口、製造、銷售有關產品 (豁免產品除外),並盡早推行;
 
二、比照歐盟及澳洲等國際等較嚴格的通用標準,制定降解所需天數和降解比率,以防質量參差的產品流入;盡早推出可降解指南供行業及用家參照,既防劣幣驅逐良幣,也杜絕漂綠產品;
 
三、凡准入口的可降解產品,須列出用後的處置方法,既讓消費者知情,同時免污染回收系統;
 
四、本會促請消費者委員會測試聲稱可降解產品,保障消費者權益;而在規管出台前,我們呼籲企業及消費者勿選購降解條件不明的商品。
 
鳴謝:環保團體綠領行動提供部份雨遮袋樣本。
 
協力:綠惜地球研究員 陳霆軒
 
 
傳媒查詢:
綠惜地球高級項目主任 張雅婷
綠惜地球總幹事 劉祉鋒
電話:37088380
 
 
1 乏規管 市場亂糟糟 可降解塑膠非替代方案 2022年4月6日綠惜地球新聞稿 https://greenearth.org.hk/2022/04/20220406/
2 《 2023 年產品環保責任(修訂)條例草案》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 https://bit.ly/3YHh6Uw
3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Plastics in a Circular Economy https://bit.ly/40319td ; European Commission, Directorate-General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, Biodegradability of plastics in the open environment,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, 2020, 進一步清晰清述,“不要將生物可分解塑料視為不當廢棄物處理或亂丟垃圾的解決方案。”https://data.europa.eu/doi/10.2777/690248
4 聚乳酸 (Polylactic acid 或 Polylactide,簡稱 PLA),主要是以植物澱粉如玉米、馬鈴薯等發酵製成,多用於製成即棄餐具、包裝盒、凍飲容器、食物托盤等
5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:「 現時缺乏證據顯示市場上所有聲稱「可降解」的塑膠產品能在堆填區實際堆填後的環境中可以完全降解」(2022年10月19日 立法會上發言) https://bit.ly/3YS3bvT
6 台灣預計2023年8月,禁止以下八類處所提供PLA材質的即棄餐具,即政府部門、公私立學校、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、量販店、超級市場、連鎖便利商店、連鎖速食店、及有店面的餐飲業
7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管制即棄塑膠公眾參與,2021 https://bit.ly/3lPGXvT
8「 以目前回收率最高的PET塑膠瓶為 例,若回收的PET中摻雜了生物可分解塑膠,會導致回收料純度降低以及回收機器堵塞等問題。 PET中若混 入0.1%的PLA,回收料透明度會明顯降低;混入0.3%的PLA會導致回收料顏色發黃;混入2%-5%的PLA則 會因為兩種塑膠熔點不同而堵塞回收機器。因此,生物可分解塑膠在現階段仍無法被回收。」綠色和平《破解「生物可分解塑膠」:生產,使用與環境衝擊》,2020 https://bit.ly/3RmUqXN
9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國際消費者協會2020年發表報告 “Can I Recycle This?”,提出可降解塑膠包裝必須有清晰的統一標示,以防誤認。
10 “Plastic Products” California Public Resources Code, sec. 42355 – 42358.5, 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, 2011 https://bit.ly/3xH7U7D